得依水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4820號令解釋令

得依水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
(一)水庫蓄水範圍部分: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內或雖未公告水庫蓄水範圍,但已為水庫淹沒區內之私有土地。
(二)海堤區域部分:指位於海堤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三)河川區域部分:指位於河川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劃定公告或實際認定之河川區域內之私有土地。
(四)排水設施範圍部分:指位於依排水管理辦法第四條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雖未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但為排水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區域排水實際管理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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